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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奎林川、李柏仁与李建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林川,李柏仁,李建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奎林川,男,生于1965年3月7日。原告李柏仁,男,生于1958年5月8日。被告李建臣,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奎林川、李柏仁与被告李建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奎林川、李柏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奎林川、李柏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林川、李柏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奎林川、李柏仁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万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