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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本院经征得控辩双方的同意,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进行审理。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巩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自2014年4月份起在其经营的紫金县黄塘圩镇“港旺百货店”店铺内对外销售“万应止痛膏”、“虎标万金油”等药品。2014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并当场查获健胃整肠丸、幸福伤风感冒素、正露丸等药品一批。经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中“斧标驱风油”、“万应止痛膏”等二十七种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万应止痛膏等产品的认定意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抓获经过,个体户档案登记表,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港旺百货店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检验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健胃整肠丸2瓶、幸福伤风感冒素3盒、正露丸3瓶、胃仙-U1瓶、潘高寿枇杷膏1瓶、鄒健平安膏1瓶、三蛇胆川贝末3支、海洋垃圾草油1瓶、正红花油1瓶、鹦鹉牌牙痛灵3盒、行军散2盒、曼秀雷敦薄荷膏2瓶、俄罗纳英软膏1瓶、依马打四季平安油2瓶、安美露6瓶、蚬壳胃散5瓶、何济公止痛退热散2盒、强力无比膏2支、太和洞久咳丸5支、保济丸2盒、五龙油2盒、黑鬼油2瓶、张权破痛油1瓶、五蜈蚣止咳丸1包、黄立光止痛油1瓶、保心安油1瓶、黄道益活络油1瓶、无比滴1瓶、法国双飞人3瓶、星加坡腰椎活络油1瓶、万应莪术油2瓶、斧标驱风油1瓶、和兴白花油2瓶、正骨跌打油1瓶、金波士坐骨痛特灵1瓶、风湿骨痛灵1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蓝兰芳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