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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李晓峰,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崔锦秋,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峰与被告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王晓勤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