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执民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亚尧与杨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亚尧;杨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425-2号申请执行人吴亚尧,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杨佩琴,职业不详,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吴亚尧与被执行人杨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佩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亚尧执行款1296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佩琴的银行存款2147元,尚欠10813元。此外,被执行人杨佩琴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亚尧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4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伟审 判 员 郑元利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