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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汪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00035��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甲,男,汉族,1980年3月30日出生,农民。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冰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汪某甲饮酒后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居民汪某乙从岳西县天堂镇天际大酒店南门出发,沿天际大道由东向西直行。当行驶至岳西县天堂镇滨河西路城南综合市场附近��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汪某甲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为醉酒状态。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汪某甲在天际大酒店参加朋友婚宴并饮酒。19时许,被告人汪某甲酒后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居民汪某乙从岳西县天堂镇天际大酒店南门出发,沿天际大道由东向西直行。当行驶至岳西县天堂镇滨河西路城南综合市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汪某甲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为醉酒状态。当日,被告人汪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汪某乙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拍摄的对汪某甲抽取血液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并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汪某甲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刘昭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