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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户红臣诉被告王建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红臣,王建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25号原告户红臣,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曲松梅,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兴,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户红臣与被告王建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户红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红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佳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