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户红臣诉被告王建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红臣,王建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25号原告户红臣,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曲松梅,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兴,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户红臣与被告王建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户红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红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佳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