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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晏义坤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义坤,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固始县(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义坤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义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始,被告人晏义坤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市场某某通讯门口公开摆摊,通过电脑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同年9月18日晚9时许,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被告人晏义坤,并当场从被告人晏义坤处缴获作案用的电脑主机1台、淫秽视频目录册5本等物,经鉴定,电脑中存储的淫秽视频5893个。上述事实,被告人晏义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紫马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物品清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视���目录、证人黄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晏义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义坤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晏义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义坤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晏义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晏义坤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电脑主机1台、淫秽视频目录册5本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晋审 判 员  徐宏向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沛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