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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与刘薇、陈治平、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刘薇,陈治平,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负责人刘小鹏,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刘薇。被执行人陈治平。被执行人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晓峰,该公司经理。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依据(2014)西莲证经字第12059号公证债权文书、(2014)西莲证经字第1313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审查作出本案执行依据的机关是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被执行人刘薇系陕西省潼关县安乐乡马吉村一组人,被执行人陈治平系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大兴村大兴组人,被执行人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中段旺座现代城E座204室,作出本案执行依据的机关及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均不属本院管辖执行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之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 晓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