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5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卫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569-8号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树林,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卫坤,男,45岁,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1)开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卫坤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38000.00元,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帐户号****。二、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丛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