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抚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礼诉被告王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礼,王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抚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杨明礼,男,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王义,男,住抚顺市戈布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礼诉被告王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