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杜跃清与重庆联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跃清,重庆联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142号原告杜跃清,男,汉族,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重庆联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89-1#3-2,组织机构代码76591544-8。法定代表人贺能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跃清与被告重庆联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跃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跃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跃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跃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