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四川省长宁县金龙彩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6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四川省长宁县金龙彩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负责人盛学锋,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建中(特别代理),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周仕聪(一般代理),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金龙彩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宁县竹海镇竹园街38号法定代表人黄世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金龙彩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金龙彩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后全部处理完毕。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金龙彩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95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子强审 判 员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吴明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