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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守与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唐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53号原告郑守。被告唐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学与被告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守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守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守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