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守与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唐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53号原告郑守。被告唐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学与被告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守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守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守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