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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常国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36号罪犯常国兵,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国兵犯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常国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国兵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2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国兵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此次减刑期间缴纳了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国兵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谌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