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滨执字第1763��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俞显宗与王鑫、王忠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显宗,王鑫,王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滨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俞显宗。委托代理人刘建龙、顾大林(受俞显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鑫。被执行人王忠建。申请执行人俞显宗与被执行人王鑫、王忠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锡滨民初字第0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俞显宗各项损失共计136857.78元。二、驳回俞显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9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4149元,由俞显宗负担1947元,王鑫负担220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俞显宗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9059.7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除有15000元公积金被本院扣划外,有一套坐落于万科城市花园二区3-2003房屋被本院查封,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36195.7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滨民初字第0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敏嘉执行员  沈卜铭执行员  项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裴 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