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周灌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灌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82号罪犯周灌南。罪犯周灌南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2011)建刑二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4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盐刑二终字第0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2012年11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15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灌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周灌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灌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灌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灌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