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长进与张泽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进,张泽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进,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长云,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泽炳,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张长进为与被上诉人张泽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且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张长进。审 判 长 易 平审 判 员 余 鹏代理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秋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