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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陈文兴、陈常兴、陈永安与赵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兴,陈常兴,陈永安,赵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兴。申请执行人陈常兴。申请执行人陈永安。被执行人赵先民。关于陈文兴、陈常兴、陈永安申请执行赵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先民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先民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