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陈文兴、陈常兴、陈永安与赵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兴,陈常兴,陈永安,赵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兴。申请执行人陈常兴。申请执行人陈永安。被执行人赵先民。关于陈文兴、陈常兴、陈永安申请执行赵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先民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先民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