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刑减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111号罪犯谢某某,男,1962年3月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鸡市,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宝刑一初字第024号判决,以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最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从2010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8千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谢某某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积极,“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6号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丹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