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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明诉被告盐边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明,盐边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杨晓明,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驾驶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袁祖敏,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盐边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邹继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华、邓旭,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盐边分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明诉被告盐边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晓明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刁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