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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明福与严礼孝、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福,严礼孝,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510号原告苏明福。被告严礼孝。被告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福诉被告严礼孝、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要求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小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