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胡军鹏、胡富华、师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旗,胡军鹏,胡富华,师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河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锦锈公寓*单元***号。被执行人胡军鹏,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延平北街东八胡同第三家。被执行人胡富华,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延平北街东八胡同第三家。被执行人师淑琴,女,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延平北街东八胡同第三家。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胡军鹏、胡富华、师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军鹏、胡富华、师淑琴的银行存款628000元(含执行��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