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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海平与褚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3420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平。被执行人褚建国。吴海平申请执行褚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00.00元。我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海平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陈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4)杭江执民字第3420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平,男,1971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102031114,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胥口镇石山村石畈38号。被执行人褚建国,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6011111817,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夕照新村15幢1单元303室。吴海平申请执行褚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00.00元。我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海平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执行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