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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辛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