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辛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