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凡福、沈和娣、曾凡林、曾凡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支公司,曾凡福,沈和娣,曾凡林,曾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支公司。被执行人曾凡福。被执行人沈和娣。被执行人曾凡林。被执行人曾凡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仁法长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凡华在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贰万元整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志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