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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耀洪与刘关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洪,刘关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247号原告王耀洪(又名王跃洪),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凤冈县石径乡。被告刘关辉,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洪与被告刘关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耀洪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王耀洪负担。审判员  汪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