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窦翎嘉与窦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翎嘉,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126号申请执行人窦翎嘉,身份证号��××,女,满族,学龄前儿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宝融家园小区福泰座*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雷淑娟,身份证号×××,女,满族,东安实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东升家园2期613楼5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窦川,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址同关蕾蕾。我院受理的(2015)平法执字第126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2014)平民一初字第24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周寰众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舒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