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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窦翎嘉与窦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翎嘉,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126号申请执行人窦翎嘉,身份证号��××,女,满族,学龄前儿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宝融家园小区福泰座*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雷淑娟,身份证号×××,女,满族,东安实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东升家园2期613楼5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窦川,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址同关蕾蕾。我院受理的(2015)平法执字第126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2014)平民一初字第24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周寰众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舒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