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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催宏志申请执行李迎伟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宏志,李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崔宏志,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迎伟,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迎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迎伟在银行的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封宗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