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增庆与黄署明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通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应赔偿申请人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8762.8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3000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通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振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