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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娇娇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娇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2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娇娇,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越,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淑玲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起诉过程中韩淑玲死亡,其儿媳杨娇娇愿意以原告身份继续提起诉讼。杨娇娇因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7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杨娇娇向一审法院诉称,2012年10月10日韩淑玲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以书面形式分别申请了六份政府信息,并填写六份政府信息申请表,但市国土局将六份信息申请合并在一起,只作出一份登记回执和一份告知书。并且市国土局作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2012)第522号-非本《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涉诉的522号非本告知书)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应予撤销。杨娇娇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诉的522号非本告知书,并判决市国土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六份政府信息申请分别作出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杨娇娇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杨娇娇针对市国土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杨娇娇的起诉。杨娇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诉市国土局政府信息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为杨娇娇起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杨娇娇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引起的相关问题,而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相关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一审裁定据此驳回杨娇娇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杨娇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子枫王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