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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支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郭益忠、郭利江与唐建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益忠,郭利江,唐建军,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郭益忠。原告郭利江。委托代理人俞晓华,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余,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军。委托代理人王进合,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路9号。法定代表人严杏芬。委托代理人严振军。委托代理人朱敏强。原告郭益忠、郭利江诉被告唐建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通知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郭益忠、郭利江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益忠、郭利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一波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鸿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