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浏阳市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汝红。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4365号,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35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