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云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伟诉牛银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牛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云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杨某,男,1963年3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子凡,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男,1980年5月1日生。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牛某某已支付原告杨某医疗等费用21000元,原告杨某于同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交纳2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一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