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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孙玉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玉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82号罪犯孙玉环,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漯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10)漯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玉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原审被告人孙玉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漯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3月1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孙玉环在执行期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玉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孙玉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玉环与王银华商定,孙玉环帮助该商行销售安利产品,卖后付款,安利公司返还的业绩点部分给孙玉环。几天后,孙玉环谎称已联系好买家,骗取该商行131700元的安利产品,后低价处理,货款自肥。后孙玉环又以同样的方式,两次共骗取326228元的安利产品,低价销售后,货款自肥。该商行多次催要货款,孙玉环均以各种理由推拖,直至案发未归还其所骗财物。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玉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玉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玉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