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畔虎与赵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畔虎,赵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畔虎。被执行人赵金辉。申请执行人王畔虎与被执行人赵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4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4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