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郑少强与叶焯源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郑少强,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叶焯源,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郑少强与被执行人叶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焯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2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没有到庭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建飞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王大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绮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