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雷与李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李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民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李雷,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被执行人李淼,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雷与被执行人李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淼在本院案件较多,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执行程序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高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永生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葛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