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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187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叶进。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