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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巨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取保候审。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巨鹿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明、被告人袁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驾驶鲁R×××××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系套牌)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定魏线142公里+660米处时,与在公路上蹲着的安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安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安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袁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6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袁某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书、被害人安某乙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巨鹿县公安局官厅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安某乙的基本情况及因交通事故死亡户口已注销的证明、巨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袁某到案经过、协查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济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勘验、检查笔录巨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冀巨)公(刑事)鉴(尸检)字(2014)29号河北省巨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吴某、晁某、安某甲、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崔会青助理审判员  贠彦强人民陪审员  申敬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