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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寨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永忠与王素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忠,王素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寨民初字第31号原告高永忠,曾用名满连汉,男,回族。被告王素平,男,回族。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忠诉被告王素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永忠负担。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邵丽琴附法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