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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尉银莲与尉敬杰、尉计划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银莲,尉敬杰,尉计划,李海侠,尉敬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尉银莲,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敬杰,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尉计划,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李海侠,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尉敬磊,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尉银莲与被告尉敬杰、尉计划、李海侠、尉敬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海侠、尉计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李海侠、尉计划的起诉。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