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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董艳艳与滨州市一零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艳,滨州市一零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董艳艳。被执行人滨州市一零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董艳艳与滨州市一零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森林审判员  王光耀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秀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