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桂灵与被告XX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灵,XX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正民初字第1566-2号原告朱桂灵,女,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玉,男,汉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朱桂灵诉被告XX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桂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桂灵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2年11月26日和2013年1月16日被告XX玉因有做生意事向原告共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朱桂灵出具借条二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不还。为此,现起诉要求被告XX玉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玉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桂灵与被告XX玉系兄妹关系。2012年11月26日和2013年1月16日被告XX玉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朱桂灵借款共计10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朱桂灵出具借条二份,借条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朱桂灵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2012年11月26号XX玉。”和“借条今借到朱桂灵现金肆万元正。(40000.00元)借款人XX玉2013.元.16号XX玉”。此款经原告朱桂灵借出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XX玉追要,被告XX玉拖欠至今未归还原告郭俊涛的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朱桂灵身份证明、借条二份、原告朱桂灵陈述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被告XX玉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朱桂灵起诉要求被告XX玉偿还欠款100000元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XX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桂灵借款100000元。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XX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