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美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森川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森川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重庆美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9号23A-7,组织机构代码79589782-6。法定代表人秦开恒,总经理。被告重庆森川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21-5。法定代表人黄太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森川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森川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美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中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