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038号张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10月17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66年11月2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办理张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樊某某支付张某某经济损失33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3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樊某某未自觉履行,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樊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合计3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定于2015年3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15年4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2015年5月25日前全部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费5248元,由樊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贤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