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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某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冲,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兴宁市新陂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新文,系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冲及其辩护人陈新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6日上午8时许,兴宁市人民政府和新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对济���高速公路的新陂镇茅塘村段进行强制拆迁工作,当天的工作重点为强制拆除济广高速公路红线征地范围(即苗圃场地)。在拆迁过程中,彭某辉、彭宇力等人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彭某冲,政府相关部门来了很多人对新陂镇茅塘村朱陂彭屋强制清场拆迁老屋和苗圃场。当时被告人彭某冲听到后就马上从火车站驾驶其牌号为粤MPW0**的黑色小轿车到兴城兴佛路、南坛路载上彭某武、彭某辉、李某超等人去拆迁现场,在路上被告人彭某冲等人就商量好这次征地拆迁的事情还没有协商好,坚决不能让政府拆迁,要阻止干部强制清场。被告人彭某冲驾车从205国道进入茅塘村村道看见拆迁施工现场有警戒线和穿迷彩服的工作人员。当时镇政府有陈某辉、温某朋、陈某、蓝某梅等30多名工作人员站在警戒线处维持执行并阻止无关滋事人员进入警戒线内的拆迁施工现场。被告人彭某冲看到这种情况为了强行进入拆迁现场就直接驾车冲向警戒线内的政府工作人员,在陈某、蓝某梅等拆迁工作人员的阻拦下,仍驾车快速冲过警戒带,冲向站在警戒线内村道上的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见状就纷纷紧急躲避小轿车,因村道狭窄,有的跳进了旁边的水沟里,有的迅速跳到砖墙上去,其中陈某辉、温某朋因躲闪不及被彭某冲的汽车擦伤,罗波在躲闪过程中小腿擦伤。被告人彭某冲还声称要将工作人撞死,驾车冲进警戒线内50米左右才将车停下。现场工作人员看到这样的情形就立即上前抓住被告人彭某冲并责问其为什么驾车冲撞现场人员,但被其挣脱趁乱逃走。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彭某冲在本市兴田路兴百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录像光盘,伤者伤势照片,疾病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拆迁公告,限期搬迁通知书,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补偿付款表,未签协议房屋拆迁补偿统计表,新陂镇人民政府工作情况证明,房屋拆迁工作方案,苗圃(果木)强制搬迁工作方案及施工工作方案,新陂镇人民政府关于济广高速公路新陂段茅塘匝道出口最后三幢房屋和三处苗圃被拆迁施工的情况,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兴宁市公安局新陂派出所关于彭某冲妨害公务案处警经过,新陂镇茅塘村委证明,被告人驾驶的粤MPW0**号黑色小轿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新陂镇政府工作公告张���照片,视听资料,证人何志东、陈某辉、张某才、温某朋、罗某、罗某忠、陈某、蓝某梅、彭某权、廖某、李某超、李某磊、彭某辉、彭某力、张某、李某新、罗某新、罗某芳、彭某华、彭某武、彭某辉、李某宁、刘某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冲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是政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冲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李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