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2015)城刑初字第64号被告人李涛涛等五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东,李涛涛,赵祈吉,胡亚奇,胡德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王东,男,1988年5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酒店保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涛涛,别名:李文浩,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小学文化,酒店保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祈吉,曾用名赵保平,男,1995年3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中专文化,酒店保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胡亚奇,男,1983月11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初中文化,酒店保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胡德志,曾用名胡宁专,男,1986月10月3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初中文化,酒店保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王东、李涛涛、赵祈吉、胡亚奇、胡德志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王东、李涛涛、赵祈吉、胡亚奇、胡德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初某天凌晨,被告人李涛涛在三亚市海棠湾**酒店工地向被告人周王东、赵祈吉和王某丰(另案处理)提议从工地偷深圳**铝业有限公司放置在**酒店工地的铝合金材料出去卖,周王东等三人均表示同意。随后,李涛涛便与废品收购站的苏某家(另案处理)联系,说要卖一批铝合金,并向苏某家借一部三轮摩托车。苏某家同意后,李涛涛便让周王东去苏某家处将三轮摩托车开回工地。周王东将三轮摩托车开到酒店工地一号楼后面堆放铝合金的位置后,赵祈吉、王某丰便和周王东一起将铝合金装上三轮摩托车,李涛涛则在一号楼二楼平台处望风。装了十根铝合金后,周王东便驾驶装着铝合金的三轮摩托车从工地2号岗门口出去。因李涛涛之前和看守2号岗的王某云(另案处理)打过招呼,王某云对周王东直接放行。周王东将铝合金运到苏某家的废品收购站后便回到工地继续值班。之后,李涛涛到废品收购站与苏某家结算。经清点,苏某家向李涛涛支付了2500元。之后,李涛涛分给周王东800元,分给赵祈吉5**元,分给王某丰500元,分给王某云1**元,自己留下6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十根AK1505型氟碳三涂幕墙铝合金材料,共价值9148元。破案后,被盗的铝合金未能追回。(二)2014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涛涛打电话给废品收购店老板苏某家(另案处理)借三轮摩托车,苏某家同意。随后李涛涛电话联系被告人周王东,提议盗窃深圳**铝业有限公司放置在**酒店工地的铝合金材料去卖,并告知周王东去找苏某家拿三轮摩托车来偷铝合金,周王东表示同意。之后,周王东驾驶值班用的二轮摩托车去找苏某家借回三轮摩托车。周王东找到值班的被告人赵祈吉、胡德志、胡亚奇并提议偷工地铝合金,赵祈吉等三人均表示同意。之后,由胡德志在2号门岗放哨,周王东、赵祈吉、胡亚奇三人在酒店工地一号楼前将十根铝合金装上三轮摩托车后,周王东一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将铝合金送到苏某家的废品收购站。卸下铝合金后,周王东又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到酒店一号楼前,与胡亚奇、胡德志一起将十根铝合金装上三轮摩托车,由赵祈吉在2号门岗放哨。之后,周王东一人将铝合金送到苏某家的废品收购站,并卸下铝合金。之后,李涛涛打电话给周王东问拉多少车了,让周王东再拉一车,并让周王东在门岗处等自己。接着,周王东回到**酒店工地,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一号楼前,由胡德志、胡亚奇、赵祈吉三人往车上装铝合金,周王东在2号门岗处等李涛涛。李涛涛到2号门岗后,对周王东说送第三车铝合金时其和周王东一起去和苏某家结账。装完铝合金后,周王东和李涛涛便驾驶三轮摩托车往废品收购站驶去,行至海棠湾镇海棠北路丰塘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的三十根AK1505型氟碳三涂幕墙铝合金材料,共价值32017元(人民币,下同)。破案后,被盗的十根铝合金已追回已退还给深圳**铝业有限公司,剩余的二十根铝合金未能追回。另查明,被告人周王东、李涛涛、赵祈吉、胡亚奇、胡德志到案后,经讯问,均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王东、李涛涛、赵祈吉、胡亚奇、胡德志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一辆黄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二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黑色PHILPS牌手机和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三亚市公安局海棠湾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发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情况说明、保安部岗位职责、对账单、购置发票;证人张某某的报案书及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4)690、691号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王东、李涛涛、赵祈吉、胡亚奇、胡德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王东、李涛涛、赵祈吉参与盗窃二起,涉案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116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亚奇、胡德志参与盗窃一起,涉案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2017元,数额巨大,其共同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王东、李涛涛、赵祈吉、胡亚奇、胡德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被告人周王东、李涛涛、赵祈吉、胡亚奇、胡德志到案后,经讯问,均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2014年8月17日的盗窃犯罪中部分被盗的铝合金材料已追回,且被告人李涛涛、赵祈吉、胡德志具有悔罪表现,均可对五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王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李涛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三、被告人赵祈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四、被告人胡亚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五、被告人胡德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以上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六、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二部白色三星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金代理审判员 王剑峰人民陪审员 符宗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城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