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映邦与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映邦与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王映邦,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被告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映邦与被告新疆天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映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9元,减半收取4629元,由原告王映邦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丽审 判 员 袁 浩人民陪审员 迟 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