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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立娜与方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娜,方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周立娜,农民。被告:方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娜与被告方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立娜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韩庭利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平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