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立娜与方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娜,方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周立娜,农民。被告:方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娜与被告方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立娜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韩庭利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平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