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赵海娟与谭福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娟,谭福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7号原告:赵海娟,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谭福仁,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娟诉被告谭福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